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潮州市侨联青年委员会章程
 

第一章 总 则
 

第一条 潮州市侨联青年委员会(以下简称青委会)是潮州市侨联领导下的,由我市归侨、侨眷、留学生及港澳同胞、海外华侨华人中的青年组成的联谊组织。

第二条 本会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、法律、法规,遵守社会公德,依照《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》,根据自身特点,积极主动、独立自主地开展具有侨界青年特点的有益活动,扩展和延伸新时期侨联工作。

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高举爱国主义旗帜,促进祖国统一大业,维护侨界青年的合法权益,发挥自身独特的优势,密切侨界青年的联系,开展经济、科技、文化的交流和各种联谊活动,为侨乡社会经济建设做贡献。
 

第二章 委 员
 

第四条 本会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1、具有归侨侨眷或海外侨胞、港澳同胞身份;

2、热心侨联事业,有较高素质,在侨界青年中有一定影响力;

3、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;

4、承认本会《章程》。

第五条 委员的权利:

1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
2、对本会的工作具有建议权和监督权;

3、有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
4、享受本会提供的其他服务。

第六条 委员的义务:

1、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
2、完成本会布置的任务;

3、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。

第七条 委员的产生:

由各级侨联、有关团体或本会委员推荐协商,经会长会议讨论同意产生,每届委员任期五年。

第八条 委员有退会的自由,退会前应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。
 

第三章 组织机构
 

第九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委员大会,委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。

第十条 委员大会的职权:

1、审议和批准市侨联青年委员会的工作报告;

2、修改本会章程;

3、选举产生本会执委、副会长和会长。

4、决定本会其他重要事项。

第十一条 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。

第十二条 侨联青年委员会组织机构设置。

1、侨联青年委员会设会长1名,副会长若干名。

2、侨联青年委员会设立执委会,执委若干名;执委会负责处理青委会日常事务。

3、本会聘请名誉会长、顾问若干名。

第十三条 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小组。
 

第四章 经 费
 

第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:社会各界及有关人士捐赠或赞助;其他合法收入。
 

第五章 附 则
 

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市侨联青年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。

第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潮州市侨联青年委员会。


 

版权所有:潮州市侨联青年委员会

设计版本:FrontPage CQ.03

设计制作:潮州市侨联办公室